事关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就《珠海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本市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务依托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养老平台”)开展。
发放条件和标准是什么?一起来了解↓↓↓
发放条件
具有珠海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均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实际年龄以其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发放标准
高龄老人津贴市级发放标准为: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区财政承担,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市财政承担。
各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补贴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超出市级发放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区(功能区)财政承担。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申请资料
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
申请方式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
◈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通过“粤省事”或智慧养老平台进行线上申请。
◈户籍老年人可委托他人协助办理,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申请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资格认证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11月分别完成对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领取对象的资格认证,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安排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视频查看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镇政府(街道办)将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的领取对象纳入“特殊名录清单”,按季度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特殊名录清单领取对象100%探访。
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
资格审核
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待遇。
◈村(居)委会受理。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养老平台,协助采集和确认老年人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社保卡金融账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报镇政府(街道办)。
◈镇政府(街道办)初核。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初核后上报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批。区(功能区)民政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的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资格审批。
逾期处理
因个人逾期申请原因导致未及时申领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定期发放
高龄老人津贴按月发放,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每月20日前通过智慧养老平台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至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发放审定。各区(功能区)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珠海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变更和终止
年龄增长变更
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下年度高龄老人津贴资金财政预算,并提交下年度年满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花名册和统计表。
户籍跨区迁移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因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迁出区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的财政资金跨区结算,由迁出区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至迁入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迁入地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财政资金跨区结算工作。
户籍迁出本市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领取对象去世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死亡的次月起,高龄老人津贴终止发放。
领取对象当月去世并注销社保卡金融账号,或领取对象因社保卡金融账号状态异常导致暂停发放且在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的高龄老人津贴不予以补发。
主动报告
领取对象死亡、户籍迁移、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至次月25日前主动向其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报告。
动态管理
对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对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信息比对。
在信息比对中发现户籍跨区迁移、常住地不在本市、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实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查核管理,由村(居)委会查证,镇政府(街道办)核实。
因无法与领取对象取得联系或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经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查核,镇政府(街道办)自公示或告知后可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其高龄老人津贴。
经查核仍符合发放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恢复发放;经查核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核实的当月停发其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补发津贴
对暂停发放但经《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资格认证后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录入高龄老人津贴补发名单,报镇政府(街道办)复核,经区(功能区)民政局审定。由各区(功能区)按程序予以补发。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计算,予以补发。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8日。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查看《办法》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民政局